重庆长寿经开区土地争端:工业污染与法律博弈

新闻动态

在一块曾因电镀废水遭受污染的工业用地上,经过行政协调、民事诉讼及司法拍卖,最终该土地被原污染方的关联企业以折价方式取得。从整个过程来看,表面上似乎没有明显的违规之处:长寿经开区管委会在拨款时对资金性质的界定模糊,而在追偿过程中则表现得极为严谨;法院则以“公益”为由拒绝承担修复费用,并仅承认“使用权”来限制赔偿。尽管园区在日常产业准入方面异常严格,但在司法拍卖环节却似乎视而不见。这种情况下,公权力从“协调者”变成了“原告”,而司法在合规程序下却回避了实体争议,资金性质、污染责任、土地权属被拆解成了相互独立的案件,真正的问题却在程序的缝隙中消失。此案件之所以复杂,根本在于标准的不匹配。例如,作为电镀废水中常见的污染物锌,并未被列为国家工业用地土壤环境强制标准的检验项目,因此在标准的空白处,相关程序得以施展。这个案件不仅反映出一家民营企业在失去土地及背负债务的苦痛,更提醒我们关注营商环境中存在的潜在问题:当权力与司法各自遵循着各自的规则,实体公正是否会被“程序的正确性”所悄然取代。希望法律可以更加温暖,期待有权机关能够准确解读疑点,为那片并未真正清洁的土地带来光明。

2025年8月,重庆钰雯桶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晏F08-09/02号地块经历了两次司法拍卖未果后,最终变卖给毗邻的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重庆旭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钰雯公司声称,根源要追溯到2012年业康公司存在偷排行为,其多次举报并提起訴訟,但依然陷入了困境。长寿经开区管委会从协调人变为原告,要求钰雯公司归还199万元的产业扶持资金。这起土地争端涉及到一块土地、两场官司以及三方博弈,199万元的名实之争尚未解决,钰雯公司对业康的诉讼受到限制,反向追款结果却导致土地转移给了污染者,而底层的争议被权属的转移所掩盖。

关于偷排的事件,钰雯公司自2005年响应招商引资进驻长寿经开区,并在2009年迁入电镀园区。设置在钰雯公司与业康公司之间的围墙,预示了未来的争端。2012年8月,墙根处渗出酸性废水,钰雯发觉后立即向长寿晏家工业园区管委会及长寿区环保局举报,声称业康公司有暗管偷排电镀废水的行为,并拍摄了8张照片。然而,这些证据在后来的诉讼中因缺少原始材料而未被法院认可,早期的举报物证在程序细节中消失。

2016年和2017年期间,钰雯多次在毗邻土地上发现液体积聚。2018年3月,业康公司在清洗水池时由于防腐层老化破裂,废酸水流入钰雯公司的未开工地块。长寿区环保局对事件展开调查,确认业康未及时采取防控措施,最终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业康公司随后自行清理受污染的区域,并于2019年将16.6吨受污染土壤交付专业公司进行处理;然而,相关部门将这一系列的偷排以及渗漏事件定义为“清洗水池破裂渗漏”的突发情况,业康并未被要求停业整顿。尽管钰雯公司向管委会反映问题,但相关负责人却要求将污染事件控制在长寿经开区内部。

此后,钰雯公司始终未能开工,土地污染问题依旧得不到实际解决,多次向管委会和生态环境部门举报。2018年9月,在长寿经开区管委会的要求下,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该地块进行了污染普查。此次调查发现,土壤污染严重,特别是在TR-29点的锌含量达到1720mg/kg,超出《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350-2007)B级限值1500mg/kg,且该标准明确指出待国家正式标准出台后将替代该标准。然而,调查结果仅要求对TR-29附近进行修复,其他受污染区域并未提出治理要求。

业康公司仅对TR-29这一单一地点进行了处理,最终清理出35.8立方米的污染土,送往环保公司处置。实际上,这一单点修复并未解决土壤整体污染问题,而环境科技院的修复方案则显示出更为广泛的修复需求和高额的费用。

初始阶段,长寿经开区管委会作为协调者,已拨出199万元“救急款”,但对资金的性质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定义。管委会的拨付通知将其定义为“基础设施建设类产业发展资金”,而钰雯公司则认为该款项应视为土地调整、环评及相关费用的补偿。要厘清这笔资金的性质,必须追溯到2005年钰雯公司入驻长寿经开区的初期。2009年,钰雯公司在土地调整过程中支付了土地款项。

篮球,让你在每一次飞跃中感受自由与力量!...

篮球,让你在每一次飞跃中感受自由与力量!...